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统筹和合理配置招生资源,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条件 1、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遵守学术规范,师德高尚;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2、导师年龄:男性导师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性导师不超过50周岁。超过此年龄条件但因学科发展需要继续招生的导师须本人申请、所在学科和学院同意,报学校备案后方可招生。 3、科研项目: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纵向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10万元以上)至少1项;在资格确认年度本人实际可支配的科研经费总余额:自然科学类学科2万元以上(含2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0.3万元以上(含0.3万元)。 二、审核时间 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至6月份进行。 三、招生名额 1、每年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名。 2、新遴选的导师,第一年招生总名额一般不超过2名(学术型不超过1名)。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招生 1、不符合上述审核条件要求的。 2、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或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3、指导的研究生在国家或省里学位论文抽检中评定为不合格的。 4、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或同一届有两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超过学校规定比例的、论文评审不合格的或答辩未获通过的。 5、在读的研究生中,延期毕业累计超过3名的。 6、不能保证正常指导研究生工作的。 五、审核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导师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bat365官网登录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分院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评审。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初步汇总名单,根据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具体内容,对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进行认真核实后,填写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名单汇总表,报送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审核、公布结果。对达到招生资格的导师,列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全校统一公布结果。 六、其他 各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校内、校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报研究生处备案。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